中新網深圳12月23日電 (記者 鄭小紅)深圳中級法院23日發佈《深圳法院率先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實施標準》(以下簡稱:《實施標準》),該標準已正式委托深圳市律師協會引入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《實施標準》進行評估。
  深圳中院黨組成員、執行局局長胡志光說,《實施標準》由總體要求、程序規範、實體指標、貫徹要求四個部分組成,包括執行工作流程規範、執行案件質量評價的標準體系。其中,程序規範和實體指標是核心內容。
  程序規範由執行準備、財產及人員查控、財產處分、執行監督、結案及執行案件退出機制等六部分組成。程序規範強調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找、處分,要求運用鷹眼查控網讓被執行人及財產無處遁形;突出終本執行案件的執行措施採取率,提高終本案件結案標準,通過窮盡執行措施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;區分執行不能和執行難,通過主動移送破產或者限制個人高消費,提供執行案件退出機制。
  實體指標由公正、效率和效果三個指標組成。公正指標突出執行公開,量化執行行為撤改率和國家賠償率的考核,真正讓當事人在每個執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。效率指標強調法定審限內結案率,要求縮短平均結案周期。效果指標則著重於執行案件的執行結果,強調執行完畢率,提高部分執行率,同時考慮當事人的感受,設定信訪投訴率。
  胡志光指出,《實施標準》具有適度超前性。
  此外,《實施標準》還引入了“執行不能”的概念,即在執行過程中,存在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“執行不能”情況和被執行人隱匿、轉移財產等“執行難”情況具有實質性的區別,“執行不能”是商事交易主體在市場中從事交易行為所應當承擔的交易風險。胡志光說,該標準建立了執行不能案件退出機制,即執行不能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,依法由債權人提起破產程序,或者試行法院主動移送破產制度;執行不能案件的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,依法對其限制高消費,讓其過“準破產人”生活。
  深圳市律師協會會長高樹表示,此次委托是深圳法院與深圳律師界一次良好的互動,在全國也屬首次。深圳律協以這種良性互動的方式,參與到法院的司法改革中,對雙方而言都是一次新的探索,也是推動構建法律職業化共同體的一次有益嘗試。(完)  (原標題:深圳中級法院發佈“率先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實施標準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yxmlwrn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